首页 > 运输总条件 > 旅客 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14.1 本条件自2024年9月6日起生效并施行。自生效之日起,我们于2023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2024年9月6日前购买的客票,仍适用购买客票时适用的运输总条件。

14.2 我们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及作为本条件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或已经购买的客票。

14.3 我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均无权变更、修改或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14.4 本条件解释权属于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如您对本条件的任何内容有疑问,请直接向我们提出,以我们给您的书面(包括邮件)答复为准,任何其他方式的答复对我们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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