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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1.1 一般规定

11.1.1 我们对您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受中国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本条件约束。我们仅对我们实际履行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您的实际损害,依据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及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件的规定。与您航程有关的其他承运人对您的运输责任,受其所在国家的法律及该承运人的运输条件约束。

11.1.2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1.1.3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法律或公约的规定,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您提供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我们对任何间接的、惩罚性、惩戒性或者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1.4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或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我们的责任。

11.1.5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任何规定。

11.1.6 我们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况下,从我们及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我们根据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应承担的责任限额。

11.2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您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您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失:如属于国内航空运输,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如属于国际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我们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承担责任;如不属于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我们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们对因您的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致残、死亡等伤害,不承担责任。

11.3 行李损失赔偿责任

11.3.1 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的行李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您应当确保您的行李外包装及内装物品包装完好。对于因您行李包装不善给您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11.3.2 除非是由于我们、我们的代理人和受雇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否则我们对您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3.3 对于您的行李损坏,如果您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服务并缴纳相关附加费用,我们在相关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理、现金赔偿等方式。如果您办理了声明价值服务并缴纳相关附加费用,我们在声明价值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最高不超过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

11.3.4 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他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

11.3.5 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我们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属于国际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适用相应国际公约的责任规则;如不属于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我们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3.6 对于符合本条件规定的我们应向您承担行李赔偿责任的情形,我们将 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 行李 赔偿责任:在国内航空运输中,对每名旅客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3000 元 , 对每名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 100 元。在国际航空运输中, 如 属于 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对每名旅客行李赔偿责任限额为 1288 特别提款权;如属于华沙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 对每名旅客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332 特别提款权 , 对每名旅客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 17 特别提款权 。

11.3.7 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第 6.1.1 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没收,我们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8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证据。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您应在发现之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至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您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您处置之日起 21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索赔异议。如果您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您向我们提起索赔诉讼必须受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限制。

11.3.9 在为您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我们将退还您已交付的超限行李费。

11.4 第三方服务赔偿责任

如果我们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我们为您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服务时,我们仅是您和该服务提供方的中介,您与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直接缔结合同,并适用该服务提供者制订的条款和条件。我们对于您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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