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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

8.1 一般规定

8.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不属于我们与您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可能发生变动。

8.1.2 在您购票后,我们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并通过您购票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您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您购票后,我们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并通过您购票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尽力通知您航班时刻的变更。

8.1.3 我们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您的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备降。如我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后的服务

8.2.1 客票服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后,您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件办理客票变更或退票,如您同意,我们也可以我们双方认可的其他运输方式将您运送到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而不额外收费。

航班取消后,即使您的客票适用条件有所限制,您也可以选择退票,我们免收退票手续费。

8.2.2 信息服务

您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或者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发生备降,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8.2.3 餐食及住宿服务

由于我们的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不属于我们的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我们将协助您安排餐食、住宿,费用由您自理。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发生备降,我们将按规定向您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务。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此项要求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您提供服务。

8.2.4 航班延误或取消证明

如您需要,我们将为您提供您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书面证明。 该书面证明不作为我们为您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非自愿退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和赔偿的依据。

8.3 航班延误补偿

8.3.1 补偿条件及标准

由于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我们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您提供经济补偿,延误 4 小时(含)以上不超过 8 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 200 元;延误 8 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 400 元。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航班延误或取消要求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您提供补偿。

8.3.2 补偿方式

我们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相应比例的运输信用证、电子补偿券或可消费里程向您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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