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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李运输

6.1 行李运输限制

6.1.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也不能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

6.1.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质、装置及仿真品(含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等);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物质(包括液体易燃物、固体易燃物,如打火机、火柴等)、自燃物质和遇水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或者磁化物;腐蚀性物质;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各项危险品。

6.1.1.2 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含军用、民用、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气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国家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军械、警械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含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电击器、防卫器、弩、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其他类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6.1.1.4 我们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得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活体动物(本条件第 6.2.5.1 款和第 6.3.2 款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榴莲);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品等。

6.1.1.5 陌生人要求由您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信息,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6.1.2 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重要文件、商业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可转让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旅行证件或文件、电子设备(不含备用电池)、需定时服用的药物、骨灰、乐器。

我们对于上述物品的赔偿责任受本条件以及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的约束。

6.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因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行李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的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限制运输物品的信息,可参见本条件第 6.2.5 款及第 6.3 款或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6.2 托运行李

6.2.1 托运行李的包装

6.2.1.1 您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同时符合我们对行李包装的要求:

A. 行李应锁好(有特殊要求除外)。

B. 行李外部不得附插其他物品。

C. 两件(含)以上行李不得捆为一件行李托运。

D. 竹篮、网兜、草绳、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外包装物。

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我们可拒绝收运。如已收运,我们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6.2.1.2 您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6.2.1.3 我们接收您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您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6.2.2 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限制

每件普通托运行李重量不得小于 2 公斤或 4 磅 ,且不得超过 32 公斤或 70 磅

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小于 60 厘米或 24 英寸 ,且不得超过 203 厘米或 80 英寸 ,包括滑轮和把手,超出上述限制范围的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因航班载量有限,我们有权在免费行李额以外对您托运行李的最大数量进行限制。

6.2.3 托运行李免费行李额

我们将根据您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以及您的会员等级等确定您的免费行李额,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您的免费行李额。

如果您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我们仍将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您的免费行李额。

6.2.4 托运行李超限收费

6.2.4.1 当您的普通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标准时,您需为超过部分支付超限行李费。

6.2.4.2 我们将根据您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您所托运的超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确定您的超限行李费。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6.2.4.3 我们向您收取超限行李费时,将为您出具收费凭证。

6.2.4.4 经我们同意您可在航班的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超限行李费不予退还。

6.2.5 特殊托运行李

特殊托运行李指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托运行李。除特殊说明外,每件特殊托运行李的重量限制同普通托运行李。

我们将根据您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您所托运特殊行李的类别及重量,收取相应费用。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6.2.5.1 小动物

我们承运的小动物 仅限家庭驯养的宠物狗、宠物猫, 但具有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及短鼻系列的猫和狗及其杂交品种以及处于怀孕状态及出生不超过 8 周、或哺乳期、或分娩 7 天内、或生病的猫、狗不予承运。

如果您托运小动物,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如涉及国际航空运输,还应提供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经我们同意后方可承运。 您应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入符合我们要求的容器内,否则我们不予承运。 我们有权限制每架飞机托运小动物的数量,且此类小动物仅限货舱运输。

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小动物未能按时运到,或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小动物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我们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应对小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我们保留事后向您追偿的权利。

6.2.5.2 运动器械器具

我们只承运竞技体育比赛和健身锻炼所使用的各种器械、装备及用品。如果您托运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限制的运动器械(除高尔夫球包以外),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当飞机条件不适宜运输时,我们可以拒绝收运。

您应对托运的运动器械妥善包装,尽量使用原厂包装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任何充气类运动器械器具应放气后运输。

6.2.5.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

我们只承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准运凭证,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

枪支应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我们的规定单独并分别妥善包装。每个枪支包装箱内装步枪不超过 2 支,或手枪不超过 5 支;每位旅客限托运 5 公斤或 11 磅子弹(毛重),装有子弹的托运行李单件不得超过 5 公斤或 11 磅。

6.2.5.4 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我们承运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是指工作、生活使用的,符合普通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如果您托运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应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6.2.5.5 渔具

渔具包括一个工具箱,钓鱼用篮子或帆布袋,一副鱼竿及包装袋或盒子。

渔具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应对托运的渔具妥善包装。

6.2.5.6 乐器

乐器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钢琴、竖琴、定音鼓等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或重量限制的乐器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如果您托运乐器,应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需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便于行李人员安全装卸与运输。

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6.2.5.7 水产品

我们承运的水产品是指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当水产品作为行李托运时,尺寸与重量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且仅限国内航空运输。

运输水产品的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应采用泡沫箱外套纸箱的形式进行包装,泡沫箱应有四壁、底和顶,箱壁厚度不小于 2 厘米,箱体部分无任何破损或裂口。泡沫箱底部应铺设吸水材料,如吸水纸、吸水海绵或锯末等。纸箱与泡沫箱规格要匹配,不得在一个纸箱中包装两件泡沫箱。不得使用受潮、折叠变形或者回收使用的旧泡沫箱、旧纸箱作为水产品运输包装。

您应当对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2.5.8 含酒精的液态饮品

含酒精的液态饮品作为行李托运时,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外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 24% 时,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 24% 、小于或等于 70% 时,每个容器体积不能超过 5 升,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 5 升。散装酒及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 70% 时,我们将不予承运。

如果航班的始发地、中转地及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将遵照当地适用的法律法规执行。

6.2.5.9 干冰

经我们同意,当您的易腐物品需要保鲜时,您可携带不超过 2.5 公斤或 5 磅的干冰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干冰包装件应留有通气孔;作为托运行李时,应在行李上标注“二氧化碳”或“干冰”。

6.2.5.10 含水银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

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只能托运 1 支,且应放置在安全保护盒内。

6.2.5.11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他类似物品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他类似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钢锉、斧子、短棍、锤子、钻机 ( 含钻头 ) 、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 ( 太平斧 ) 、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等。

此类物品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果您托运此类物品,尺寸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单独托运时,包装应保证安全性及内物不易被识别。

6.2.5.12 电动轮椅及电动代步工具

我们仅接受因残疾、健康状况原因造成行动受限旅客自备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的托运申请,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不受普通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限制,但应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您自备的在旅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应在值机柜台办理托运手续。您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应满足我们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适用法律对于免费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的数量要求。

电动轮椅托运服务适用于非渗漏型电池电动轮椅、渗漏型电池电动轮椅,以及锂电池轮椅或代步工具。其中锂电池轮椅的容量要求为: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 300 瓦特小时。如果应由两块电池驱动,则其中任何一块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 160 瓦特小时。同时可再携带一块额定功率不超过 300 瓦特小时或二块额定功率分别不超过 160 瓦特小时的备用电池。

如电动轮椅电池可以拆卸,则该电池应拆下。拆下电池和备用电池两极应进行绝缘保护以防短路,并由您随身携带。

6.2.6 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我们可以提供托运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您可为您的托运行李自愿申请声明价值,但所申请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应符合我们托运行李及声明价值服务的相关规定。

6.2.7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6.2.7.1 您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识别标签尽快核对并领取您的托运行李,必要时应提供客票供我们或我们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检查。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请您妥善保管您的行李识别标签,我们不对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您本人进行核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

6.2.7.2 如果您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您应在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后才能领取。

6.2.7.3 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 90 天内未领取,我们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您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我们有权在行李到达 72 小时后予以处理,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2.7.4 您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可能由后续航班运输或终止运输。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是因您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您需自行到机场领取,除此之外,将由我们免费交付给您,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另有规定。

6.2.7.5 如您抵达目的地后,未能领取到您的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发生损失,请您立即向我们提出。

6.2.8 托运行李的“全委托”行李免提服务

6.2.8.1 当您乘坐全程由国航实际承运的国内转国际或国际转国内的联程航班时,如中转地海关支持“全委托”行李免提服务,我们将在始发站主动为您办理“全委托”服务,将您的行李托运至最终目的地,在中转地您无需提取托运行李,由您授权我们为您代办该托运行李的海关手续,需要时根据海关要求为您代办您的托运行李开箱查验手续。请勿将应向中国海关申报的物品放入此类托运行李中。

6.2.8.2 与海关报关查验相关的责任由您自行承担。因海关检查原因造成的行李延误或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6.2.9 临时生活费

对于旅行目的地不是居住地的旅客,如果因我们的原因导致您的行李未能同机到达,致使您无行李过夜,给您的临时生活造成不便,我们将为您提供一次性临时生活费。标准详见《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生活费标准》。

6.3 非托运行李

6.3.1 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限制

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的单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 8 公斤或 17 磅;每位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可携带的单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 5 公斤或 11 磅;

每件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 55 厘米或 22 英寸、 40 厘米或 16 英寸、 20 厘米或 8 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保证可以放置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

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 2 件非托运行李;每位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可携带 1 件非托运行李;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免费携带 1 件可以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方的随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电脑包、相机包或其他类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携带婴儿的旅客还可以携带在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婴儿使用的纸尿裤;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 55 厘米( 22 英寸)、 40 厘米( 16 英寸)、 20 厘米( 8 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婴儿车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残疾、伤、病等行动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折叠手动轮椅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随时要用到的辅助设备,可带入客舱。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可免费托运。

6.3.2 服务犬

有关服务犬带入客舱的具体要求详见《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残疾人旅客运输规定》。

6.3.3 便携式氧气浓缩器

我们承运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 POC )是指通过分子筛技术分离空气中的氧气,向使用者提供氧浓度≥ 90 ± 3% 的氧气的设备,该设备不带有压力贮存部件,分配机构不带有压力,也不自主产生氧气,不属于本条件 5.1.4.B 款所指的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如您需要全程持续使用,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我们认可的诊断证明,您的 POC 应满足我们的认证要求,所带电池应满足所乘航班航程时长再加 3 个小时的时间要求。其中锂含量不超过 2 克或额定能量不超过 100 瓦特小时的备用锂电池数量不受本条件 6.3.8 条款的限制。 POC 的状况和功能由您自行负责。

6.3.4 持续正压呼吸机

我们承运的持续正压呼吸机( CPAP )是指用于防止您睡眠时打鼾的设备,只能在巡航阶段使用。

6.3.5 占座行李

如果您需要办理行李占座服务,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除本条件第 6.3.6 款另有规定外,占用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 75 公斤或 165 磅,含包装内的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 100 厘米或 40 英寸、 60 厘米或 24 英寸、 40 厘米或 16 英寸。

您为占座行李购买的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应和您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保持一致。行李占用的座位应与您相邻且不间隔过道。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您和其他旅客应急撤离,不得影响通过客舱舷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6.3.6 占座乐器

当乐器作为占座行李时,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作为占座行李的乐器重量不得超过 75 公斤或 165 磅,含包装在内的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 140 厘米或 55 英寸、 50 厘米或 20 英寸、 40 厘米或 16 英寸。

您为占座的乐器购买的客票舱位服务等级应和您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保持一致。乐器占用的座位应与您相邻且不间隔过道,仅限安置靠窗座位的地板上。占座的乐器不得阻碍您和其他旅客应急撤离,不得影响通过客舱舷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6.3.7 骨灰

骨灰应妥善包装,保证内物不易被识别。如果您为骨灰办理行李占座服务,应按本条件 6.3.5 条款的相关要求办理。

6.3.8 备用电池、移动电源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包括锂电池、镍氢电池及各类型干电池)、移动电源 ( 包括充电宝和各类移动充电设备 ) 只允许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您携带的锂电池移动电源额定能量不得超过 160 瓦特小时,而且不论额定能量大小,您最多只能携带 2 个。

您携带的备用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合计不得超过 8 个,其中以下三类合计不得超过 2 个:

额定能量大于 100 瓦特小时、不超过 160 瓦特小时的备用锂离子电池;

锂含量大于 2 克、不超过 8 克的备用锂金属电池;

额定能量大于 100 瓦特小时、不超过 160 瓦特小时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严禁携带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和标识不清,无法确认额定能量或锂金属含量的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严禁携带非个人自用目的的锂电池移动电源。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

6.3.9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经我们同意,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可携带 1 支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应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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