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判断,如出现或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或类似情形,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我们可以拒绝承运您:
5.1.1 承运您,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
5.1.2 承运您,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如:
A.已知 您是 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 的 病人;
B. 您存在 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
5.1.3 您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您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您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您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5.1.4 您没有或无法遵守我们有关安全、安保及公共卫生方面的 命令或规定,如:
A .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者,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B .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的旅客。
5.1.5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您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5.1.6 您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5.1.7 您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5.1.8 您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您购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或您未能出示有效旅行证件,或您拒绝按照有关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签收保管;
5.1.9 您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购买的,或是伪造的;
5.1.10 您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5.1.11 您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5.1.12 您未能遵守本条件有关行李运输的相关要求。
5.2.1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残疾人、孕产妇、受伤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应事先向我们提出,满足我们的运输条件,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5.2.2婴儿的承运
婴儿旅客乘机时应有已满 1 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我们承运的婴儿是指旅行之日出生已满 14天 (出生次日开始计算第 1 4 天) ,但不满 2周岁 的婴儿。
出生不满 90 天的早产婴儿(胎龄不满 37 周出生的新生儿)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
5.2.3儿童的承运
5.2 .3.1 已满 2周岁但不满 12 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 应有已满 1 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儿童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5.2 .3.2 已满 5周岁,但不满1 2 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如无已满 1 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应事先向我们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经我们同意,按我们的规定购票。每一航班承运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有数量限制,我们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5.2 .3.3 已满 1 2 周岁不满 1 8 周岁的儿童旅客单独旅行,可自愿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5.2 .3.4 关于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规定及服务费收取标准,您可向我们、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5.2.4残疾人的承运
我们将遵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具体见《 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残疾人旅客运输规定》。
5.2.5孕产妇的承运
5.2.5.1 怀孕不满 32 周的孕妇旅客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我们将视同您为一般旅客。
5.2.5.2 为了您的旅行安全,如果您怀孕已满 32 周但不满 35 周,您需要凭孕检报告或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的真实有效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经我们核验后方可乘机。
5.2.5.3 对于怀孕已满 35 周的孕妇、预产期在 4 周(含)之内的孕妇、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且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产后不足 7 天者,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5.2.5.4 即使您已满足 5 .2.5.1 和 5 .2.5.2 条款要求,但如果您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我们合理判断您继续乘机将给您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我们仍有权拒绝承运您。
5.2.6受伤或患病旅客的承运
5.2.6.1 对于受伤或患病旅客, 为了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 您应 在计划旅行前咨询医生 。 下述伤病 旅客 ,需要提供航班起飞前 10日内开具的,由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的真实有效且注明“ 适宜乘机 ”字样的伤病情况诊断证明:
A.担架旅客;
B.全程需要使用便携式氧气浓缩器( POC) 的旅客;
C . 飞行过程中需要医疗照顾或使用医疗设备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
D . 已知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严重传染病的旅客,可能危及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
E.术后不满 10 天(不含手术当天)的旅客(本项要求不适用于美国航线)。
即使您提供了这些证明,我们仍有权在为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综合您的身体情况和航班运行实际,决定是否承运您。
5.2.6. 2 任何原因导致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如膝盖 / 髋关节强直不能做弯曲活动),或起飞、降落时飞机的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方法, 需要您申请 担架 运输 服务 ,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承运 。
5.2.6. 3患有下列疾病的伤病旅客,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我们同意并作出特殊安排外,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A. 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B . 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咽鼓管塞症的患者;
C . 近期患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手术的患者;
D . 大纵膈肿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E. 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F. 下颌骨骨折近期使用过金属线连接者;
G. 在过去 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形脊髓灰质炎患者;
H. 带有严重咳血、吐血或者呕吐症状的病人;
I. 近期遭受过严重外伤或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如您因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被拒绝运输,我们将 按本条件第 3.1.2款和第3.2.3 款协助您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