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 2023年 9月 版)
一、航空运输可能对受伤、患病或术后旅客的生命及健康产生如下不良影响:
(一) 客舱低气压可能造成脏器膨胀,从而引发 因 器官压迫、梗阻 或 器官功能性障碍导致的窒息;
(二) 客舱缺氧可能 造成 血管痉挛和代偿,从而引发血栓脱落、栓塞、缺血性梗死、水肿及出血;
(三) 客舱环境变化及不确定的空中颠簸 ,可能 引发术后并发症或器官出血。
故伤病 或术后 旅客应满足一定条件我们方可收运 。 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出行前咨询您的医生,确认您是否适宜 搭乘公共 航空运输工具。
二 、以下情况,我们 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
脑部手术后处于嗜睡状态或呼吸节律不齐者。
三 、 患有下列疾病的伤病旅客,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我们同意并作出特殊安排外,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一) 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 ( 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 、 或在旅行前 6 周内曾发生过 心肌 梗塞 ) ;
(二) 中耳炎且伴随有咽鼓管堵塞症的患者;
(三) 近期患自发性气胸或做过气胸整形手术的 的 患者;
(四) 大纵膈肿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 的患者 ;
(五)由于 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压增高 的患者或 颅骨骨折 的患者 ;
(六) 下颌骨骨折 , 近期使用过金属线连接 的患者 ;
(七) 在过去 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 的患者或 延髓形脊髓灰质炎 的 患者;
(八) 有严重咳血、吐血或呕吐症状 的患者 ;
(九) 近期遭受过严重外伤或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 的患者 。
四 、 以下情况,您应 持有 并向我们出示 符合本运输规定要求的诊断证明或术 后证明:
(一)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应持有 并向我们出示 诊断证明 ,且 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 方可承运:
1.飞行过程中需要医疗照顾或使用医疗设备保持适宜乘机状态(如全程需要使用担架、POC)。
2. 任何原因导致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如膝盖 /髋关节强直不能做弯曲活动),或起飞、降落时飞机的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方法,需要您申请担架运输服务 。
3.已知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严重传染病 ,可能危及其他旅客或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
(二) 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应持有 并向我们出示 诊断证明 ,我们方可承运:
1 .手术后仍处于重度贫血状态(HGB≤60g/L)。
2 .眼部手术后出现眼压不稳定等并发症。
3 .颌面外科未能达到实际意义的愈合期(如隆鼻手术缝线未拆除、酣症根治术后)。
4 .腹部脏器手术后功能恢复不良。
5 .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手术方式)治疗骨质疏松,且计划飞行时间3小时(含)以上。
6 . 以下 手术后不满 21天:
( 1 ) 脑部及脑部相关手术(如脑膜手术)。
( 2 ) 肺部及肺部相关手术(如肺部真菌感染)。
( 3 ) 心脏及心脏相关手术。
7 . 以下 手术后不满 15天:
整容、整形或其他医疗美容手术(眼部手术以外),如隆胸、隆鼻、吸脂手术等。
8 . 以下 手术后不满 14天:
( 1 ) 眼部激光矫正手术及青光眼 手术。 如持有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眼科开具的眼压平稳证明,眼压平稳证明要求与效用同诊断证明。
( 2 ) 涉及躯干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 3 ) 淋巴结及淋巴结相关手术。
9 . 以下 手术后不满 10天:
( 1 ) 内眦开大或外眦开大(开眼角)等其他眼周手术。
( 2 ) 眼周综合性手术(如眼皮、眼角或眼袋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眼部器官手术)。
( 3 ) 单独重睑术或单独眼袋手术,且飞行计划时间在 3小时(含)以上。
( 4 ) 胃、肠、膀胱、胆、胆囊、十二指肠、空肠、回肠、阑尾、盲肠、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乙状结肠、直肠、膀胱手术及涉及上述脏器的手术。
10 . 以下 手术后不满 7天:
( 1 ) 内耳手术 。 如旅客持有医院开具的内耳伤病痊愈及无并发症的证明,其要求与效用等同于诊断证明。
( 2 ) 鼻内手术。
( 3 ) 下腔静脉滤网取出术。
(三) 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应持有并向我们出示 诊断证明 或 术后证明 ,我们方可承运:
1 .肾脏、肝脏、脾脏、胰脏、卵巢、睾丸、甲状腺、甲状旁腺、前列腺、肾上腺、胸腺、肾上腺、胰腺、松果体、脑垂体、胰岛、子宫及子宫附件(含卵巢、输卵管、宫颈、阴道)、颈椎、腰椎、骨(除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治疗骨质疏松要求外)、韧带等手术。
2 .涉及四肢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3 .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手术方式)治疗骨质疏松,且计划飞行时间3小时(不含)以内。
4 .脊髓引流术。
5 .皮肤类及肌肉类手术,无出血现象。
五 、诊断证明或术后证明 的要求
(一) 对 于本运输规定 中提及的 诊断证明 ,应在航班起飞前 10日内开具 且表明旅客适宜乘机。
(二) 对于 本运输规定 中提及的 术后证明 , 应 表示旅客手术已完成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 。
(三) 由医疗机构出具 的 诊断证明 或 术后证明, 应 有医生签名或 医生 姓名章 ;由私人医生或家庭医生出具的 诊断证明 或 术后证明 , 除应 有医生签名或 医生 姓名章 外 , 您 还需 向我们 提供私人医生或家庭医生的医师资格证明。
即使您提供了这些证明,我们仍有权在为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综合您的身体情况和航班运行实际,决定是否 向您 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六、上述伤病及术后 旅客如需携带 并使用 医疗 设备,在满足安全 要求 并符合行李重量和尺寸限制的前提下,可在规定的免费行李额以外,免费运输 。
七、伤病及术后旅客因行动障碍 可 申请使用轮椅,轮椅数量受残疾人载运数量限制, 详细规定 请参见《 北京航空有限责任 公司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