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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 货物运输总条件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货物运输须知

第四条 投诉与赔偿

第五条 托运人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责任

第七条 争议与解决

第八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1 “本条件”是指《 航空 货物运输总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2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3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简称“国际航协”。是指由世界各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性质的国际组织。

1.4 “我们”是指 所有使用国际航协 “ CA” 两字代码运营的承运人,包括: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1.5 “承运人”是指包括 发行航空货运单,约定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或提供 与此运输有关服务的 主体 。

1.6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 航空 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或组织( 本条件所述托运人含托运人代理人)。

1.7 “收货人”是指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承运人 据此 交付货物的个人或组织。

1.8 “代理人”是指经明确授权,以承运人 的名义代表承运人、以 托运人的名义代表托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1.9 “货物” 是指除邮件和凭 “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或将要用飞机运输的除禁运物品外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1.10 “ 一票货物 ” 是指凭一份 航空 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1.11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装卸、运输和交付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运达目的地的货物。

1.12 “运输凭证”是 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用于证明运输行为及货物相关信息的文件或票据,包括: 航空货运单、航空货邮舱单等文件。

1.13 “航空货运单”(以下 简 称 “ 货运单 ” ) 是 指托运人或受托运人委托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填写的名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货运单 分为 纸质货运单和电子货运单,电子货运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和传递。

1.14 “货物托运书” 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 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代替 托运人 填开货运单时,为准确填写货运单而向承运人 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提供的书面文件。

1.15 “货物记录”是指由承运人保存的非货运单形式的运输合同记录。

1.16 “ 国内运输 “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货物的始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17 “国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 始发 地、目的地或者约定的经停地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

1.18 “约定的经停地”是指除 始发 地和目的地以外,在货运单上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上或者运输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运货物在运输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19 “运价”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当日承运人对外公布生效,或合同双方约定的货物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 单位重量的 航空货物运输价格。

1.20 “毛重”是指通过官方认可的计重器具获得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1.21 “体积重量”是指根据一票货物的总体积折合的货物重量,根据国际航协规定,每6000 cm 3 折合 1kg。

1.22 “计费重量”是指航空承运人据以计收货物运费的重量。一般是货物的体积重量与实际毛重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但是,如果使用较高的重量分界点的费率计算出的运费更低,则该分界点的重量应作为计费重量。

1.23 “ 航空运费 ”是指 根据适用的运价和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

1.24 “货物运费”是指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或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须向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 支付的航空运费 、 声明价值附加费和其他费用。

1.25 “ 其他费用 ”是指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收货人提取货物时 需要 向我们支付的,除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费用。除非在公布运价中另有说明,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燃油附加费、 保管费、操作费、检查费、运费到付 手续 费 等。

1.26 “预付”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7 “到付”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应付费用。

1.28 “包机运输”是指托运人包用承运人的一架飞机的全部舱位用来运输货物。

1.29 “货物交付”是指收货人在货运单 、或者约定的其它有效交付凭证上签 收托运货物, 由 承运人将托运货物移交收货人。

1.30 “代码共享”是指一家 承运人 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 承运人 的航班上。

1.31 “航空货物 运价手册 ”是指 国际航协 颁布的全球范围内各航点之间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 ( 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简称 “ TACT ” )。

1.32 “不可抗力”是指 非正常的,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控制 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极端天气 、 自然灾害、 骚乱、罢工、禁运、战争、 冲突、疫情、 恐怖主义 行为 、 政府行为等。

1.33 “法律和规定”是指货物的 始发 地、经停地、目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府 的规定、命令 ,适用的行业规定 以及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1.34 “日” 是指全日历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 。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2.1 制定依据

本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所加入的国际 公约 或 政府批准的 双边协定制定。

2.2 适用范围

2.2.1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 航空货物 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如果本条件与 有关 的法律 和规定 或者我们的运价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则 有关 的法律 和规定 或者 我们的 运价规则优先适用,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2.2.2 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规定外,中国大陆 境内,中国大陆 与中国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各国 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 依 照本条件执行。

2.2.3 关于免费运输,如果免费运输合同没有限定本条件的全部或部分适用,则本条件适用于经过我们同意接受的免费运输。

2.2.4 根据包机 运输 合同提供的运输,应遵照包机 运输 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 运输 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围。

2.2.5 如 本条件未规定的,以我们 最新发布的 货物运输 规定、标准及要求等 为准。

2.2.6 在某些航线上,我们通过“代码共享航班” 等方式 经营货运业务或者受其他承运人委托经营该承运人航班的货运业务,这意味着即使托运人 预定 了我们的航班并持有我们的货运单,其所托运的货物可能是由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输。此种情况下的货物运输同样适用本条件 ,同时应遵守另一承运人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2.2.7 本条件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三条 货物 运输须知

3.1 货运单

3.1.1 纸质 货运单包括正本三联,正本的第一联为承运人联,第二联为收货人联,第三联为托运人联 , 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货运单是电子运输契约及运输凭证,可根据需求按照固定格式自系统打印并使用。在符合我们要求的前提下,托运人可以使用电子货运单。

3.1.2 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货运单无效。

3.1.3 纸质 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 并在签字后 连同 拟 托运的货物一起交给我们。我们依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运书填写 纸质 货运单并经托运人审核签字或盖章后,应当视为托运人填写。 纸质 货运单填写完毕,经托运人和我们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在签署电子运输契约的前提下,电子货运单将在我们系统中接收到的货运单信息、货物信息核验一致后自动生效。

3.1.4 使用纸质货运单时, 如果托运人所填写的货运单上的内容被涂改或者删除的,我们将 有权 拒绝接受该货运单。

3.1.5 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我们可以根据货物性质或安全要求请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3.2 货物重量和尺寸

3.2.1 托运货物的毛重与计费重量的单位是 “公斤”(英文单位为“ kg ” )

3.2.2 我们对托运货物包装尺寸的要求是:单件货物包装 的 长、宽、高相加 之和 不小于 60cm。小于该尺寸的货物,托运人应加大包装。

3.2.3 我们将根据航线机型以及始发 地 、 经停地 和目的 地 机场的仓储、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以收运的单件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3.3 声明价值和声明价值附加费

3.3.1 托运人可向我们申报货物的声明价值 ,用于确定运费或者我们对货物 损毁、丢失、延误的责任限额, 声明价值应当填写在货运单对应的栏目内。 如托运人不办理声明价值,则应在货运单相关栏内注明 “ NVD”字样 。

3.3.2 申报 声明价值时应 缴纳 声明价值附加费 , 如 未 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应视 为未申报 声明价值。货运单生效后,托运人不得对已经填写在货运单上的声明价值提出变更。

3.3.3 声明价值附加费

•  国际 运输 货物的声明价值附加费:根据适用的 TACT的 计算方法执行。

•  国内运输货物的声明价值附加费:根据适用的中国民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3.4 我们有权决定一票货物 的声明 价值限额 。一票国际 运输 货物的声明价值限额为十万美元,一票国内 运输 货物的声明价值限额为五十万元人民币。 如果一票 货物的 声明价值超过了我们规定的限额,我们 有权 要求托运人将货物分批托运或采取特殊保障 方案 。如托运人接受我们的特殊保障方案,需向我们支付相关费用。如托运人不能分批托运或不能 接受我们的特殊保障方案及费用 ,我们 有权 拒绝 收运 。

3.4 货物运费 支付

3.4.1 托运人应当使用我们接受的货币支付货物运费。

3.4.2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预付全部货物运费,经我们 同意 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收货人提取货物前付清这些费用。如果选择后者,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承运人的要求 。

3.4.3 我们只承运 航空货物 运价手册中规定的国家的运费到付货物。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涉及 下列 情况的 运费到付货物:

3.4.3.1 目的地国家规定不允许本国货币兑换成其他币种的;

3.4.3.2 目的地国家规定不允许将本国货币汇到其他国家的;

3.4.3.3 目的地国家不接受运费到付货物的 。

3.4.4 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只能同时预付或者同时到付 。

3.4.5 无论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未运达货运单上显示的目的 地 ,均不能免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履行的支付货物运费的义务。

3.4. 6 如果托运人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货物运费,我们有权拒绝接收其交运的货物。如果收货人 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货物运费 ,我们有权留置其货物,直至收货人全额支付货物运费及因其拒绝支付货物运费而导致货物留置产生的货物保管费等其他费用。

3.4.7 货物运价和货物运费的调整

货物运价或货物运费发生调整时,调整后的货物运价或货物运费不适用已经填开的货运单。

3.5 货物运输

3.5.1 货物收运

3.5.1.1 下列货物我们不予 收 运 :

1)政府 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

2) 未满足政府 规定 的运输要求 的货物;

3 )未满足我们规定的运输标准及运输要求的货物;

4 ) 运输 需求 超出我们的运输能力 或 仓储能力的货物 ;

5)我们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

3.5.2 货物安全检查

3.5.2.1 我们 有权 根据 政府 规定对托运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

3.5.2.2 我们有对托运货物及其运输文件进行检查的权利。 托运人有 配合 我们检查的义务 。

3.5.3 货物运输路线

我们有权根据航班、舱位情况选择货物的运输 航 线或改变货运单上的 航 线。

3.5.4 货物运输时限

3.5.4.1 为了保证托运货物能够及时运输,托运人应当向我们预订 拟运输 的航班和日期。 在 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我们 将 按照 约定的航班及日期 运输 。对于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例如: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不可抗力等情况) ,我们将根据托运货物收运的先后顺序在合理的时间内 安排 运输 。

3.5.4.2 我们 公布的航班 班期时刻表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托运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时间。

3.5.5 优先运输

3.5.5.1 在符合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在关系公共利益或者紧急救援的物资 与 托运货物之间做出优先运输的安排。必要时,我们可以在不载运任何 托运 货物或不载运部分 托运 货物的情况下继续航班飞行 。

3.5.5.2 因 3.5.5.1优先运输原因导致托运货物 全部或部分 未运输,或者未按约定的航班和日期运输,我们将充分考虑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并对未及时运输的托运货物做出合理运输安排。在我们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 因优先运输原因导致托运货物 未按约定完成运输 ,我们 不承担责任

3.6 变更运输

3.6.1 托运人的处置权

3.6.1.1 托运货物自收运后,至收货人提取前,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 有权 对托运货物行使处置权 。

3.6.1.2 当托运货物交付给 收货人 后 (以收货人 在货运单 或者约定的其它有效交付凭证上签 收托运货物 为准 )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

3.6.1.3 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处置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 始发 地机场将托运货物提回;

2) 在经停 地 中止运输;

3)变更收货人 ;

4) 要求将 托运 货物运回 始发 地机场 。

3. 6.1.4 货物的处置权仅限于一份货运单项下的全部 托运 货物。

3.6.1.5 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货物处置权而产生的费用,赔偿因其行使货物处置权而对我们 (或我们的代理人) 或其他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3.6.1.6 托运人行使处置权应当符合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否则我们将拒绝办理。

3.6.1.7 如托运人在货物运输期间需要 行使对托运货物的处置权,应当 按我们的要求 提交书面申请。

3.6.1.8 托运人处置 货物的指示无法执行的 ,我们 有权拒绝,并 将立即 知托运人, 告知后,我们将不再承担执行该处置指示的义务,同时也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3.6.2 我们变更运输的权利

3.6.2.1 为保证托运货物及时运输,我们可能在无法或来不及通知的情况下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航线、机型 或者 承运人 。

3.6.2.2 由于下列原因,我们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变更、重新安排或推迟航班,或在不载运 托运 货物或仅载运部分 托运 货物的情况下继续航班飞行

1) 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

2) 不可抗力 原因;

3)飞机故障、航班延误或取消;

4)航班机型调整;

在上述特定情况下,为了 达到合理运输的目的,我们可能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使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者部分 托运 货物至目的 地。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或遵守法律和规定,我们可以卸下部分或全部 托运 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

3. 6.2.3 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或为了避免损害和危险,我们可以在运输中任何可能的地点或仓库留置货物,同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相关费用由托运人 或收货人承担,我们也 可以将货物交其他承运人及继续运输至目的地。

3. 6.2.4因上述 情况造成航班 被取消或重新安排或最终停留在目的 以外的其他地点, 导致 票货物的运输被取消、重新安排、继续运输或被终止,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3.6.3 中止运输

3.6.3.1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确认某一票托运货物 违反了 公约、法律 、 规定 关于 禁止运输 和 / 或 限制运输 的要求, 我们将中止该货物的运输 。必要时,我们可以将此货物交由 相关政府部门 处理 。

3.6.3.2 在运输过程中, 托运货物的自然属性或者包装 问题 导致 可能危及 航班 、人员、财产 或其他货物 的安全时,我们 有权在 任何 时间 、任何地点在不预先通知 托运人 的情况下转移或销毁这些货物, 不承担 相关 责任 ,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6.3.3 在符合法律和规定以及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我们 将 执行托运人要求将中止运输的货物运回始发站的指示,托运人 将 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3.7 货物交付

3.7.1 到货通知

3.7.1.1 托运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我们将及时向收货人发出 “到货通知”。“到货通知”通常以电话或 信件、电子邮件 等方式发出 。

3.7.1.2 对于非我们原因导致的收货人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 到货 通知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3.7.2 货物交付

3.7.2.1 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声明外,我们只能将 托运 货物交付给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显示的收货人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出示有效身份信息。

3.7.2.2 除另有约定外,收货人应当在我们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 。

3.7.2.3 如果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等,应立即向我们提出异议,经双方共同 核实 、确认后,据实填写货物交付状态记录或者详细记录在货运单上,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该记录 可 作为收货人日后向我们提出索赔的依据 。

3.7.2.4 收货人提取货物 时 并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已经在完好状态下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付 。

3.7.2.5 在 我们向收货人发出 “到货通知” 后, 或 在 收货人已开始办理 提货 手续 时 , 货物 因政府部门要求 扣留、 移送 相关政府部门 ,我们将 立即 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 。对于由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3.7.2.6 收货人办理货物提取手续时,应 支付 所有未付费用 , 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7.2.7 因托运 货物 自身原因导致 可能危及 航班 、人员或公共安全的,我们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例如销毁、填埋、遗弃等。由此产生的 全部 费用,应由收货人或者托运人 承担 。

3.7.3 无法交付货物

3.7.3.1 托运货物涉及下列情况之一,我们将视为无法交付货物:

1 ) 自我们第一次发出到货通知 的次日起 14日内无人提取, 且 托运人 未提供 处理意见 或处理意见无法执行 的货物;

2 )收货人明确表示拒绝提取货物或者拒绝支付应付费用的货物;

3 )货运单上所列收货人地址或名称有误,导致我们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货物;

4 ) 托运人或收货人声明放弃的货物;

5 ) 被当地监管部门长期扣留或销毁的货物 。

3.7.3.2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我们将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 通知始发站,由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并根据托运人的意见对货物进行处理;

2) 将货物运回始发站,并在始发站等待托运人指示;

3) 在储存货物满 30天后,根据货物所在地国家法律和规定处置货物;

4) 变卖或公开拍卖全部或部分货物。无法交付货物变卖或拍卖后,我们有权 优先 补偿自身或第三方承运人或其他合法索赔方付出的运输成本、费用、预付款及拍卖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且货物的拍卖不解除托运人和收货人偿付差额的责任;

5)如上述(1-4)项处置措施无法实施,我们有权对货物进行销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6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一经按托运人、海关及当地政府规定处置,承运人即免除一切责任,且该处置视为已充分考虑并解除包括保险公司或其他权益转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潜在索赔权利。

3.7.3.3 如果我们根据法律和规定对无法交付货物做出了处理,我们将处理结果通知托运人。

3.7.3.4 托运人应承担与无人提取货物有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将货物运回始发站产生的费用 ,以及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在保管期间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 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3.7.3.5 如果含有易腐物质的托运货物由于航班延误、无人提取、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由于其他原因遭受变质的威胁,我们有权在不预先通知 、或无需在托运人同意 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 。

3.8 特种货物

3.8.1 特种货物包括危险物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货物、贵重物品、灵柩 、生物医药制品、精密仪器 等。

3.8.2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遵守有关国家、地区 、行业组织 以及承运人关于特种货物运输的 相关 规定。托运的特种货物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特种货物的性质时,应同时符合这几种性质特种货物的运输规定和要求。

3.8.3 特种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特种货物包装的 行业组织、承运人的 有关要求。

3.8.4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

3.9 包机运输

当托运人需要包用我们的整架飞机运输货物时,应当向我们提出包机申请,并签订包机运输合同。

第四 条 投诉与赔偿

4.1 投诉

我们 会在官 网上 公布 对外 受理 客户投诉 的渠道。

4.2 索赔

4.2.1 如果托运人的托运货物发生损失,在符合本条件 3.7.2.3款的前提下,托运人 或收货人 可以向我们提出索赔 。

4.2.2 托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索赔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14日内 按我们的要求 以书面形式提出 。

4.2.3 托运货物发生延误运输的,至迟应当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收货人之日起 21日内书面提出索赔 。

4.2.4 货物托运后始终没有交付的,托运人应当自货运单填开之日起 120日内书面提出索赔。

4.2.5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在 4.2. 1- 4.2.4 要求的期限以内提出索赔,此后的索赔要求将得不到受理。

4.2. 6 对于不符合公约、法律和规定的索赔,我们 会 在规定时限内给托运人 或收货人 明确答复。

4.3 赔偿

我们的责任范围取决于所适用的公约和法律的规定。除非适用的公约或法律为了合法索赔人的利益另有说明,以下条款适用:

4.3. 1 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向我们办理了声明价值并支付了 声明价值 附加费的,我们的赔偿限额为该托运货物的声明价值。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我们将按实际损失赔偿。

4.3.2 对未办理声明价值的国际 运输 货物,无论货物始发地国家 (地区) 或目的地国家 (地区) 是否加入公约,我们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有效适用的责任限额 对未办理声明价值的国 运输 货物 ,我们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中国民航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有效的限额为准。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 上述 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我们将按实际损失赔偿。索赔人提出索赔时应同时提供损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证明。

4.3. 3 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包装件发生毁灭、遗失或损坏等,我们的赔偿责任应以有关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包装件的毁灭、遗失或损坏等影响到同一份货运单上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它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毁灭、遗失或损坏等的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毁灭、遗失或损坏等的货物的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第五条 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托运货物 应当遵守适用的公约、法律、 法规 、本条件 以及我们的相关运输规定 。因托运人违反公约、法律、 法规 、本条件 及承运人的相关运输规定 托运货物给我们或者我们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 全部 责任。

5.1 一般规定

5.1.1 托运货物的出入境 运输为始发地、目的地及经停地国家所允许 。

5.1. 2 托运货物不会危及航空器、旅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不会危及航班飞行安全;不会烦扰旅客、 机组。

5.2 运输操作

5.2.1 文件及资料

5. 2.1.1 提供 的运输文件及资料 必须真实、准确、 有效、完整, 运输文件及资料不符合法律或本条件规定的,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5.2.1.2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托运人提供的货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而给我们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 全部 责任 。

5.2.1.3 如 托运需要经过 政府 检验、检查的货物, 托运人 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之前自行办妥相关资料或文件。办理货物托运时,应 向我们 提供必需的资料或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完成法律和规定要求的手续。因 缺少 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虚假、错误、 无 效、缺失 或 者不符合 相关 规定造成托运货物 无法运输或无法 按时运输, 无法交付或无法 按时交付,或给 我们 及 我们的 代理人 或其他第三方 造成损失 的 ,托运人应当承担 全部 责任。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要求外,我们 没有 必须对上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5.2.2 货物包装 及标记标签

5.2.2.1 托运货物的包装 及标记标签必须 符合航空运输要求 。

5.2.2.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价值、重量、形状和体积,采用适合航空运输全过程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对存在被抢或被盗风险的贵重物品、货币现钞等,托运人应使用不表明内装物品的中性包装 。

5.2.2.3 托运人应当保证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正常操作过程中不会散开、变形、渗漏;不会伤害人员、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货物、行李和邮件 。

5.2.2.4 托运人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托运货物的 始发 地、经停地、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如果 托运人 托运货物的包装有明显缺陷, 承运人有权拒绝接收该票托运货物或要求托运人修补包装后予以收运,或要求托运人委托我们进行包装修复后予以收运。托运人必须确保托运货物的内包装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承运人的运输要求。托运人不得在货物或者货物包装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等。

5.2.2.5 货物标记和标签

1) 托运人需在每一件托运货物的外包装上正确地标明货物的始发 地 、目的 地 、托运人以及收货人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字迹要清晰、易读、持久;如托运的货物是 特种货物 ,托运人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2)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件托运货物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运输识别标签。如果托运的是特种货物,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特种货物标签和操作标签。

3)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作为托运货物的外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残旧的货物标记和标签,以保证快速、安全、准确的运输。

5.2.3 海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申报

5.2.3.1 托运人应当根据各国海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向我们提供所需的申报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5.2.3.2 托运人自主向海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申报时,应遵守各国海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同时确保申报的信息与提供给我们的信息一致。

5.2.3.3 托运人应确保向海关 、其他政府部门及我们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托运货物一致。

5.2.4 如果托运人使用我们的集装设备自行组装货物,应遵守我们的有关规定。由于托运人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5.3 其他

5.3.1 托运人承担向我们付清所有费用的责任,保证支付收货人拒绝或不能足额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到付运费、到付运费手续费、保管费等。托运人还应当承担根据其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5.3.2 托运人应当保证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我们及相关承运人 、代理人承担的所有开支、罚款、损失等费用:

5.3.2.1 托运货物中有禁止运输的物品;

5.3.2.2 不符合限制运输货物的运输条件;

5.3.2.3 托运货物的标识、数量、名称、号码、地址、包装或者托运货物品名不符合有关规定、不正确、不完整;

5.3.2.4 托运货物的进、出口许可或者所需证书、文件的缺失、延滞或者错误;

5.3.2.5 托运货物的实际品名、重量、体积等与货运单不符;

5.3.2.6 由于托运货物文件或申报信息的原因导致相关政府部门的罚款、扣押、拒绝入境等。

第六条 承运人责任

6.1 托运人委托我们运输的托运 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损失的,我们将承担 相应的 责任,但是依据公约、法律和规定以及本条件免除责任的除外。

6.2 托运人委托我们运输的 托运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因延误运输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据公约、法律和规定以及本条件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已采取一切 必要且 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以及公约、法律和规定以及本条件另有要求的情况除外。

6.3 由于遵守公约、法律和规定、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我们不承担责任。当托运的货物属于 法律、法规或我们规定 禁运 运输 的货物,我们将拒绝运输而不承担责任。

6.4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托运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 或延误 等,我们不承担责任:

6.4.1 不可抗力;

6.4.2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6.4.3 托运人包装货物不良;

6.4.4 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者损坏

6.5 对于活体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动物自身造成的、 其它动物的咬、踢、抵等动作造成的、动物容器缺陷造成的、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经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环境的变化造成的死亡和受伤 引起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责任。

6.6 押运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因货物自身原因或押运员原因造成的 损毁、遗失或延误 ,我们不承担责任

6.7 由于天气、温度、高度、 压力变化 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腐烂或变质,我们不承担责任。

6.8 除非另有约定,对货物造成的非直接损失,包括周转量、利润、利息、收入、交易机会的错失、减产或行政处罚等,我们不承担责任。

6.9 因托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 我们不承担责任。

 

条 争议解决

7.1 如果托运人与我们不能就运输纠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可以通过诉讼或双方协议仲裁解决。

7.2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受理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3 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中发生托运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等,托运人有权向第一承运人 或 最后承运人 和 /或缔约承运人 提起诉讼或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托运人也可以对发生托运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等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直接提起诉讼或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7.4 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 的 诉讼,托运人可以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

7.5 源于本条件或与本条件相关的纠纷适用于中国法律。

 

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8.1 本条件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为我们唯一有效的航空货物运输总条件。

8.2 如果本条件中的部分条款依据适用法律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本条件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8.3 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不经预先通知修改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但是,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 收运 的 货物 运输。

8.4 我们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无权变更、修改或者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8.5 本条件由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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