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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定义

“本条件”指《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3.1 “我们”,指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13.2 “您”或“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13.3 “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3.4 “出票承运人”,指使用该承运人的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3.5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出票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13.6 “ 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 ”,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13.7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我们授权并代表我们,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3.8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3.9 “客票使用条件”,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使用条件。

13.10 “客票变更”,指变更航班时刻、变更航班日期、变更舱位等级、变更承运人(签转)等情形。

13.11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13.12 “约定的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3.13 “舱位服务等级”,指按照飞机客舱布局划分的等级,包括头等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

13.14 “舱位等级”,指在您客票上列明的舱位等级代码。

13.15 “票价”,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13.16 “普通票价”,指在适用期内的头等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和经济舱,各舱位服务等级中的最高票价。

13.17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13.18 “定座”,指对您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3.19 “有效身份证件”,指您购票和乘机时应出示的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您身份的有效证件。

13.20 “有效旅行证件”,指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命令或其他规定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过境、健康和其他证件。

13.21 “满 X 周岁”,指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当天起算。

13.22 “误机”,指您未按照规定时间办妥乘机登记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23 “漏乘”,指您在始发站办妥乘机登记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4 “错乘”,指您搭乘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5 “行李”,指您在旅行中经承运人同意运输的,为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26 “托运行李”,指您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13.27 “非托运行李”,指除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您带入客舱自行照管的行李。

13.28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13.29 “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3.30 “自愿者”,指响应承运人的号召,愿意接受承运人提供的赔偿条件并放弃已经定妥航班座位的旅客。

13.31 “运输信用证”,指我们为旅客提供各类补偿而填开的专用运输票证,可用于其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或该旅客指定的其他人换开由我们实际承运的航班客票,或支付超限行李费、票价差额、变更手续费等,但不能用于支付各类税款。运输信用证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3.32 “电子补偿券”,指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领取人可用于为本人或他人支付机票票款时的抵用折扣。电子补偿券自领取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3.33 “可消费里程”,指根据我们制定的相关规则,您乘坐国航系成员航空公司和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航班,或在非航空合作伙伴处消费(不含特约商户),或参加“凤凰知音”累积促销、活动等获得的,且可用于兑换奖励的里程。

13.34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您和我们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35 “国际航空运输”,指根据您和我们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 不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为本条件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除外。

13.37 “国际公约”,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详见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9.html );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详见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8.html );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详见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6.html )。

13.38“航班出港延误”,指调整后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或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时间超过15 分钟的情况。

13.39“航班到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 分钟的情况。

13.40“航班出港提前”,指调整后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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