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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客票变更与退票

3.1 客票变更

3.1.1 一般规定

3.1.1.1 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客票变更。

3.1.1.2 请您联系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变更。

3.1.1.3 如果您未搭乘您已购票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我们保留后续航班的座位,我们有权取消您客票上续程或回程航班的定座。

3.1.2 自愿变更

购票后,如因您自身原因要求变更行程中的任何内容,如乘机日期、航班等,请尽快与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联系。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根据您所购买的客票对应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变更。变更时,您所支付的票价、政府税费、燃油附加(费)将按客票使用条件重新计算。

3.1.3 非自愿变更

3.1.3.1 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出港延误、取消、提前、航程改变、舱位服务等级变更,或者因上述原因造成与之相邻的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由此导致您需要变更客票时,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一次该航班及与之相邻的联程航班客票的非自愿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3.1.3.2 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已乘坐的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由此导致您需要办理客票变更时,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一次后续联程航班的非自愿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在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客票变更申请,应按本条件3.1.2款规定办理。

3.1.3.3 我们也可以按照本条件 3.2.3 款为您办理非自愿退票。

3.1.3.4 已办理过非自愿变更的客票,如因您自身原因再次提出变更申请或退票,应按本条件 3.1.2 款或 3.2.2 款规定办理。

3.2 退票

3.2.1 一般规定

3.2.1.1 请您联系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退票。

3.2.1.2 对于我们销售的客票,请您尽量在客票有效期内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提出退票申请。如您遇有特殊情况,请您最迟在客票到期后的180天内向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提出退票申请。超出上述时间范围的退票申请,我们不予受理。

3.2.1.3 退票时,您应将已获得的所有相关报销凭证(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交还给我们。

3.2.1.4 我们将在收到您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3.2.1.5 通常情况下,票款将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货币予以退还。

3.2.1.6 我们优先将票款退至该客票的付款账户,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至付款账户时,将向您本人退款。

3.2.1.7 若您委托他人代办退票手续,代办人应出示您及代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您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3.2.2 自愿退票

3.2.2.1 购票后,当您因您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时,如您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允许退票,且不属于本条件第 3.2.3 和 3.3 款规定范围的退票,我们将根据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未使用航段的退票。

3.2.2.2 如果您在航班的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3.2.2.3 请您通过原购票渠道办理自愿退票。

3.2.3 非自愿退票

3.2.3.1 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出港延误、取消、提前、航程改变、舱位服务等级变更,由此导致您需要退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该航班或该航班及后续联程航班客票的非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已乘坐的航班到港延误,致使后续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由此导致您需要办理后续联程航班退票,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非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出港未延误仅到港延误的航班,在您未乘坐该航班的情况下提出的退票申请,应按本条件3.2.2款规定办理。

3.2.3.2 您可以联系我们或通过您原购票渠道办理非自愿退票。

3.3 因健康原因需变更及退票

如您在购票后或旅行途中,因受伤、患病及其他健康原因造成您未能按原计划搭乘已购票的航班,并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材料,在客票有效期内,我们可为您以及您同行人的客票未使用航段免费办理一次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 ;或办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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